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鉅亨網新聞中心第二條第35款1.董事會決議日期:104/07/282.買回股份目的:維護公司信用及股東權益3.買回股份種類:普通股4.買回股份總金額上限(元):8,983,783,0005.預定買回之期間:104/07/29~104/09/286.預定買回之數量(股):30,000,0007.買回區間價格(元):14.39~38.218.買回方式:自集中交易市場買回9.預定買回股份占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2.5210.申報時已持有本公司股份之累積股數(股):011.申報前三年內買回公司股份之情形:無。12.已申報買回但未執行完畢之情形:無。13.董事會決議買回股份之會議紀錄:案由:本公司為維護公司信用及股東權益,擬辦理第十五次買回本公司股份並辦理註銷,提請 核議。說明:(一)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第一項第三款及「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規定辦理。(二)依「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二條規定相關事項如下:1.買回股份之目的:維護公司信用及股東權益,辦理註銷股份。2.買回股份之種類:普通股。3.買回股份之總金額上限:新台幣8,983,783仟元。(依「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八條規定,本公司可買回股份總金額,不得超過保留盈餘加超過票面金額發行股份所得之溢價及已實現之資本公積,上限為新台幣8,983,783仟元。)4.預定買回之期間與數量:於民國104年7月29日起至104年9月28日止完成,本公司本次預計買回股數共計30,000,000股,占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2.52%。5.買回之區間價格:每股單價新台幣38.21元至新台幣14.39 元之間。當公司股價低於所定區間價格下限時,將繼續執行買回公司股份。(預計買回股份總金額區間:新台幣1,146,300仟元至新台幣431,700仟元之間,低於3所述買回總金額之上限。)6.買回之方式:自證券集中市場買回。7.董事會出具之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書如附件。(三)依證交法第二十八條之二第六項規定,本公司依公司法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一規定之關係企業或董事、經理人之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利用他人名義所持有之股份,於本公司買回之期間內不得賣出。(四)本次買回本公司股份之決議及執行情形,於最近一次之股東會報告。決議:經主席徵詢出席董事全體無異議通過。14.「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條規定之轉讓辦法:不適用。15.「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之轉換或認股辦法:不適用。16.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一、本公司經一0四年七月二十八日第十二屆第八次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同意通過,自申報日起二個月內於集中交易市場買回本公司股份參仟萬股。二、上述買回股份總數,僅占本公司已發行股份之百分之二點五二,且買回股份所需金額上限占本公司流動資產之百分之九點八四,茲聲明本公司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上述股份之買回並不影響本公司資本之維持。三、本聲明書業經本公司上述同次董事會議通過,出席董事九人均同意本聲明書之內容,併此聲明。17.會計師或證券承銷商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依宏遠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之評估意見,本公司本次買回公司股份計劃之買回區間價格尚稱合理且符合有關規定,另對財務結構、每股淨值、每股盈餘、權益報酬率、速動比率、流動比率及現金流量狀況之影響性,經評估對本公司之財務狀況及股東權益尚無重大影響。18.其他證期局所規定之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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